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七十號)
第二十三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三十一號)
第二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一百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一〇四號)
第三十八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
四、《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保部令第48號)
第三十四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 第736號)
第十九條:“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應當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六、《排污單位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
4.1:“排污單位應查清所有污染源,確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監測指標,制定監測方案。監測方案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標準及其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
4.3:“排污單位應按照最新的監測方案開展監測活動,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其它有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其開展自行監測。”
來源:東莞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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