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影響環境的行為,不再只是罰款“了事”,如果企業的違法行為對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或將面臨行政拘留。近日,橋頭鎮就有一名偷排生產廢水的企業老板被拘留。
2021年8月,橋頭生態環境分局對某飾品企業進行突擊檢查,發現其已辦理環保審批、驗收和排污登記等相關手續,設有拋光、鐳射打標、清洗等工序設備,檢查時現場正在生產。按照環評要求,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清洗廢水應經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處理后回用,剩余濃水作為危險廢物交由有資質的單位轉移處理。但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要求將清洗廢水收集處理,而是通過管道將廢水接入廁所內排放。經現場取樣檢測發現,外排的清洗廢水化學需氧量超1.9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2.8倍、總磷超0.4倍。
針對該企業涉及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依法對其產污設備進行緊急查封,并立案處理。案件上報后,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企業處24萬元行政處罰,并將案件移交至市公安局。12月底,公安部門決定對該企業負責人行政拘留11天,送東莞市拘留所執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關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來源:東莞市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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