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某市生態環境部門近日對一起涉及揮發性有機物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當事人因存在不正常運行揮發性有機治理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進行了處罰。而在個別地方,對涉及VOCs的違法行為,比如按照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或者超標排放污染物調查認定違法行為,又常常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進行處罰。
那么涉揮發性有機物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還是第九十九條進行調查處理呢?
“不正常運行揮發性有機治理設施類”應適用第一百零八條
針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導致惡臭氣體超標排放”、“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兩種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惡臭氣體超標排放法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法規函〔2020〕122號)答復意見分別是“應當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即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按照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應當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也就是說,調查處理超標排放污染類違法行為,按照“擇一從重”原則進行處罰,對于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類違法行為按照按照“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進行處罰。調查處理涉揮發性有機物類違法行為可以參照該復函,尤其調查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類案件,要“按照特別條款優于一般條款的原則”,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更加合法,譬如上述江蘇省某市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行為。
企業投資安裝收集處理設備卻出現超標排放,如何處罰?
為提高VOCs(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2019年6月26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并指出,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眾所周知,VOCs存在揮發性強、涉及行業廣、產排污環節多、無組織排放特征明顯等特點。雖然《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對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密閉封閉等要求,但目前量大面廣的相關企業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業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問題突出。同時,相關企業的治污設施建設質量良莠不齊,其中應付治理、無效治理等現象突出等是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對此,相關治理要求之一是提高廢氣收集率,并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科學設計廢氣收集系統,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進行控制。近期,生態環境部對幾個省份開展了大氣監督幫扶活動,從反饋的情況看,未按規定安裝揮發性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是非常普遍的問題,一些地方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對有關企業進行立案調查處罰,而未對是否達標排放進行調查處理。一些已按規定安裝收集處理設備,而且投資較大治理成本較高的企業,如果出現揮發性有機廢氣超標問題,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進行處罰是否合情合理呢?筆者認為,這不符合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能力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如果對治理相對較好的企業按照超標進行處罰,容易造成環境執法監管上的一種不公平,即沒安裝設備的處罰的少、安裝設備的處罰要多。《方案》雖然不是法律法規,也不是司法解釋,但其卻為當前適用《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和第九十九條、增強執法監管的合情合理性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撐。據筆者了解觀察,當前很多企業存在揮發性有機廢氣超標情況,并非企業故意或治理力度不大,絕大部分是因為相關治理技術不成熟等原因所致。總之,調查處理揮發性有機廢氣超標違法性,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更合乎當前治理的形勢要求,同樣也更加公平合理。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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