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關于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計算方法(試行)系數的適用范圍
內容:
廣東省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計算方法(試行)適用于五個重點行業,若塑料制品行業中有使用有機溶劑,其產污系數是否可以參考表2.6-2石油化工工業生產產品VOCs產污系數?
答復單位: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因生產工藝類型不一樣,您所提的參考方式不可以采用。建議直接用物料衡算法,根據有機溶劑的VOCs含量(可參考安全說明書)測算。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答復時間:2021-05-13
粵環函〔2019〕243號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
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原環境保護部等6部委聯合印發的《“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要求,規范、指導我省工業企業VOCs減排工作,我廳組織制定了第一批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并就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說明
(一)揮發性有機物。
本方法所稱的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規定的方法計算或測量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二)適用范圍。
本方法適用于總量控制、污染源清單編制等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工業企業VOCs排放量計算。
本方法規定了VOCs排放量計算的基本原則、技術方法、質量控制等內容。
二、計算原則
客觀公正原則。VOCs排放量應客觀公正地反映企業實際排放水平,VOCs計算過程應當可核查、可追溯。
分類指導原則。充分考慮各個行業生產工藝流程、產排污環節、污染控制技術不同帶來的排放特征差異,制定適宜的計算方法,建立覆蓋生產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計算體系。
方法統一原則。在總量控制、污染源清單編制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中,企業、第三方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原則上均采用統一的方法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
企業主體原則。企業是VOCs排放量計算的主體,應按要求提供基礎數據,計算方法、過程和依據,并對數據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計算方法使用
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包括物料衡算法、公式法、實測法、系數法。
石油化工、涂料油墨制造行業根據VOCs污染源項不同及計算數據獲取情況分別采用實測法、公式法、系數法計算各污染源項VOCs排放量,優先采用實測法和公式法,無相關數據時采用系數法。印刷、表面涂裝等有機溶劑使用行業采用物料衡算法計算VOCs排放量。
(一)物料衡算法。
物料衡算法中,VOCs產生量與去除量之差值核定為VOCs排放量。VOCs產生量為VOCs投用量與VOCs回收量之差。
VOCs投用量以企業原輔材料購入憑證為核定依據。原輔材料中VOCs含量根據以下原則確定:
1.以產品質檢報告的產品VOCs含量作為核定依據,該質檢報告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出具或由供貨商提供;
2.企業無法提供有效產品質檢報告的,應按照本方法附件中規定的VOCs含量取值。
(二)公式法。
公式法中,VOCs產生量與去除量之差值核定為VOCs排放量。
VOCs產生量按本方法附件中規定的公式計算。其中動靜密封點泄漏檢測應符合《泄漏和敞開液面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檢測技術導則》(HJ 733/2014)、《石化企業泄漏檢測與修復工作指南》(環辦〔2015〕104號)和《廣東省“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實施技術規范》(粵環函〔2016〕1049號)的要求;廢水集輸、儲存、處理處置過程水相中VOCs濃度可以“逸散性揮發性有機物(EVOCs)”表征,監測方法可采用《水質 總有機碳的測定 燃燒氧化-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501-2009),以可吹出有機碳(POC)代表EVOCs。
(三)實測法。
實測法包括在線監測、手工監測和監督性監測。
1.在國家和我省出臺并實施相關固定污染源VOCs在線監測系統安裝、聯網等規范之前,優先采用手工監測數據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國家或省的VOCs在線監測系統規范或技術要求發布實施后,可采用VOCs在線監測數據的核算期平均值作為VOCs排放量計算依據。
2.企業手工監測數據應由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的檢測機構出具,企業自送樣品的委托分析結果不能作為計算依據。具體的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監測方法應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已印發實施的各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以及行業排放標準要求執行。核算周期內有多次手工監測時,可采用算數平均值作為排放量計算依據。采樣監測時,企業收集廢氣至排氣筒的所有生產線應處在正常穩定生產狀態,可反映企業典型產能工況。
3.環保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作為抽查比對和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執法的依據,監督性監測數據與企業手工監測數據比對數據偏離超過20%的,該季度采用監督性監測數據計算VOCs排放量。
4.污染控制設施的VOCs去除量/去除率根據實測結果計算。企業未安裝污染控制設施或有污染控制設施但未能提供監測數據證明其去除量/去除率的,該污染控制設施的VOCs去除量/去除率按零計。
(四)系數法。
系數法中,企業排污環節相應的活動水平信息和產污系數的乘積同時考慮集氣設施的集氣效率和污染控制設施的去除效率核定為VOCs排放量。
排放量計算過程中的產污系數和集氣效率按本方法附件中的規定選取。
四、計算質量保證與驗證
(一)VOCs排放量計算工作應確保不同行業和排放環節計算方法、系數、公式選擇的正確性。
(二)企業應確保工藝流程、原輔料物質信息、處理工藝和集氣設施運行操作記錄、企業貨物購買合同或發票、污染防治設備運行維護記錄等相關資料和數據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實性。
(三)公式法中涉及的各類實測參數應提供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的檢測報告。
(四)采用實測法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監測方法應當符合國家及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五、本方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生態環境廳聯系。
附件:1.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
2.涂料油墨制造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
3.印刷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
4.制鞋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
5.表面涂裝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方法(試行)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2月1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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