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關于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指標的問題
內容:
您好!根據GB37822-2019,該標準中基本上都在表述VOCs,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作為污染控制項目,該標準附表A中的“表A.1”表頭是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但是表格中的污染物項目是“NMHC”。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中,特征污染因子是總VOCs,且要求廠區內的無組織排放要執行GB37822-2019的要求,那么在竣工環保驗收監測時,廠區內的無組織排放可否檢測總VOCs?還是只能檢測NMHC?如果監測NMHC,監測指標與環評文件和批復的特征污染因子對不上,是否可行?此外廣東省的部分行業標準中總VOCs與該標準中TVOC是否為同一個概念?敬請解惑!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目前國家或省已出臺相關行業標準的,其無組織排放標準執行行業標準。尚未出臺行業標準的,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按照相關標準要求,選擇檢測VOCs或NMHC。關于VOCs、TVOC和NMHC的定義,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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