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散亂污”預警企業排查,是生態環境系統的重點工作之一,那么,什么樣的企業才能定義為“散亂污”企業呢? “散亂污”企業被發現后將如何處置呢?
關于“散亂污”企業的定義
“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產業布局規劃,工商、環保、發改、土地、規劃、稅務、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應辦而未辦理(特別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和工業小作坊),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無組織排放嚴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
其中,散: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沒有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亂: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無污染防治設施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對“散亂污”企業分類處置原則:
主要包括關停取締、整合搬遷和整治改造三種類型。
1.關停取締類。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治理無望的“散亂污”企業,堅決依法予以關停取締,做到“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
2.整合搬遷類。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以及長期污染環境的企業,經過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的,制訂整合搬遷方案,實施限期整合搬遷,進駐相應的工業園區,發展規模化、現代化工業。逾期未完成的,堅決依法予以關停取締。
3.整治改造類。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區產業布局規劃,但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無組織排放嚴重,可通過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實現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制定提升改造方案,限期整治。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務的,依法予以關停取締。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但涉及民生的企業,依法依規啟動按日計罰程序,嚴格實行全過程連續性懲罰。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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