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單位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核發排污許可證?
答:《管理辦法》規定,核發環保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向滿足下列條件的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1)依法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整頓規范并符合要求的相關證明材料;(2)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3)排放濃度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排放量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4)自行監測方案符合相關技術規范;(5)本辦法實施后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存在通過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減量替代削減獲得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情況的,出讓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排污單位已完成排污許可證變更。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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