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廢水監測的對象和范圍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中廢水監測的對象是:與建設項目配套的各類工業廢水處理設施,生活廢水處理設施以及與外部水環境相溝通的界面。
1.1對于新建項目,廢水的檢測范圍包括生產廢水、清凈下水和生活廢水的外排口:廢水處理設施(包括回用水
1.2對于改、擴建項目,廢水的監測范圍不僅包括項目本身產生的生產廢水、清凈下水和生活廢水的外排口,廢水處理設施(包括回用水的處理設施)的進、出口:還要根據具體廢水流向,對進入已建成的環保設施(包括回用水的處理設施)或與已建成項目的廢水混合后排放的外排口進行監測。同時,還要對原有項目的排放情況,污染治理情況進行調查了解。
1.3對于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有特殊要求的項目,還需要對接納廢水的水體進行監測,以考察廢水進入江河、湖庫后污染物的削減趨勢和江河、湖庫接納廢水后的水質狀況以及對地下水造成的影響。
2廢水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驗收監測中所監測的污染因子要能夠反映不同類型點源的廢水類型特征,監測人員必須深入現場了解工藝路線和排放廢水特征,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初步設計確定的污染因子,同時按照執行標準中的控制項目,國家規定的總量控制項目以及受納水體敏感的污染因子,最終確定廢水監測的因子。
2.1環保設施的監測因子對廢水處理設施的監測是為了檢驗該設施對某種或某幾種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因此其監測因子主要按照初步設計中提出的設施主要處理的污染物種類,有設計指標的污染物來確定。2.2廢水外排口的監測因子廢水外排監測因子的確定應從以下幾方面考慮確定:①根據原料、工藝、產品及中間產物分析得出的特征污染物。②環保影響報告書(表)和初步設計中提出的污染物。⑧屬于國家或地方控制的污染物。④屬于國家驗收登記統計的項目。⑤屬于所在地區、相關流域重點控制的污染物。
2.3環境水質的監測因子對于多數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時進行環境水質的評價不是必需的,對于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一般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相應的評價標準,需根據水質類型,廢水類型確定評價標準,否則,監測結果無從評價。
2.4監測頻次的確定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監測頻次的確定,應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初步設計、現場考察結果并結合地方環境管理情況,本著全面反映項目污染物排放情況,為環境管理部門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的原則,在不違背國家規定,不給企業增加負擔的基礎上確定監測的頻次。②對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污染源,以生產周期為采樣周期,采樣不得少于2個周期,每個采樣周期內采樣次數一般為3~5次。③對有廢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建設項目,其廢水為穩定排放的,可采瞬時樣,但不得少于3次,對間斷排放水量<20m3/a,可采用有水時監測,監測頻次不少于2次。④對非穩定連續排放源,一般采用加密的等時間采樣和測試方法,一般以每日開工時間或24h為周期,采樣不少于3個周期:采用等時間采樣方法測試時,每個周期依據實際排放情況,按每2~3天采樣和測試一次,水環境質量測試一般為1~3d,每天1~2次。監測點位等要求按《地表水和廢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及《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SL/T183)執行。
3廢水監測的布點布點應以說明環保設施運行狀況,治理效果和排放量為目的,在資料收集和現場勘查的基礎上,確切了解廢水的種類、具體流向、治理設施、處理過程和排放點,改擴建項目還要進一步考察前期項目的廢水排放濃度、排放量等,可從以下幾方面確定項目廢水監測的點位。
3.1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的監測根據現場踏勘的情況,確定本項目所包含的各種廢水處理設施,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初步設計的資料中,對處理設施中污染物的去除效果是有要求的,這些處理裝置的進、出口是驗收監測的必測點位,檢驗這些環保設施是否符合初步設計指標,能否正常有效地運轉。
3.2廢水達標排放的監測①對第一類污染物,不分行業和廢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考核。②對清凈下水排放口,原則上應執行廢水綜合排放標準(其他行業排放標準有要求的除外)。⑨總排口可能存在稀釋排放的污染物,在車間排放口或針對性治理設施排放口以排放標準加以考核(如電廠含油廢水),外排口以排放標準進一步考核。④廢水混合排放口以計算的混合排放濃度限值考核。⑤同一建設單位的不同廢水排放口可執行不同的標準。應重點考核與環境發生關系的總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濃度及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部分行業)。其中的濃度限值以日均值計,噸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以月均值計。
來源:《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上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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