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3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集聚區分局會同臺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轄區某汽摩配件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從事電動車塑料配件噴漆加工,車間內主要生產設備包括9個噴漆臺(配12把噴槍)、14個烘箱及1條UV光固化通道等,配套的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水噴淋及催化燃燒廢氣處理設施位于樓頂,檢查時,各個工位均在生產,配套廢氣處理設施在運行,臺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工作人員在樓頂廢氣標排口采集氣樣。根據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采樣當天,該公司所排放廢氣中二甲苯指標超標。進一步調查,發現因該公司廢氣處理設施內的活性炭罐槽密封性欠佳,部分活性炭受雨淋濕,相關負責人沒有及時檢修維護,導致廢氣超標。
處罰情況
某汽摩配件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結合臺州市行政處罰電子平臺量罰標準,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1764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責令限期改正。
以案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來源: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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