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產生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經營者的一封信
尊敬的各位企業負責人:
2019年7月1日,生態環境部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根據該標準,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在新標準即將執行前夕,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以一封信的形式與您一起共學共勉。
一、什么是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我們通常稱其為VOCs。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揮發性有機物在環境中能夠通過化學反應,產生PM2.5、臭氧等二次污染物,是影響大氣環境的主要污染物之一。
二、什么行業企業會產生揮發性有機物
揮發性有機物主要來源包含但不限于煉油與石化、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制藥、表面涂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紡織印染、合成纖維制造等行業排放的廢氣,其常見成分主要包括各種烴類、鹵代烴類、醇類、酮類、醛類、醚類、酸類和胺類等。這些污染物的排放不僅造成了資源的極大浪費而且嚴重地污染了環境。
三、標準監管范圍及執行后容易觸犯的違法行為
本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在這里,我們為您列舉了標準執行后容易觸犯的九類環境違法行為,詳情可見附件內容。
四、共同行動,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本標準對涉揮發性有機物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將會帶來較大變化,請你們抓緊對照標準,完善制度,提升工藝,改進設備,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同時,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加強對服務的保障措施,近期組織專家團隊,深入部分企業現場開展服務行動,對企業在制定VOCs的達標排放和達標管理方面提供一些咨詢幫助,幫扶企業做好揮發性有機物的達標治理。希望通過幫扶服務行動,讓企業按照標準完成整改,規范企業排放管理行為,實現達標排放,共同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各位朋友,保護環境是我們共同的心愿。良好環境質量既要各級政府勇于擔當,也要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到位;既要企業改良生產方式,守法達標,還要公眾共同參與。十分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給予的理解和支持,也熱切希望您履職盡責,為留住藍天白云、建設美麗東莞貢獻自己的力量!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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