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要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 2019)要求執行。那么是所有涉及VOCs的企業都要執行這個標準嗎?
答:不是。標準對“VOCs物料”進行了定義,即:VOCs質量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機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輔材料VOCs含量(質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無組織排放收集措施,這同當前國家大力推廣低VOCs物料源頭替代的相關政策相適應。(注:有機聚合物材料主要是指橡膠、樹脂、化纖等)
關于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測疑問的回復
天然氣制氫裝置以天然氣和水蒸氣為原料,經過蒸汽轉化、高溫變換、aMDEA溶劑脫除CO2、深冷分離和膜分離凈化等工藝流程,生產得到氫氣和合成氣(CO+H2)。
回復:
根據《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對于VOCs質量占比小于10%的物料,不在該標準管控范圍;對于企業中載有氣態VOCs物料、液態VOCs物料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小于2000個的,不強制開展泄露檢測與修復;對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按照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執行。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適用哪些行業
企業在無組織排放控制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6.敞開液面VOCs管控要求。很多高濃度廢水中含有VOCs物質,污水處理時(如曝氣)會從水中轉移至大氣中。若敞開液面上方100mm處VOCs檢測濃度≥100 μmol/mol,應加蓋密閉收集。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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