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五條規定,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分類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來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2018年4月28日修正)第六條規定,對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應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2015年6月4日,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規定了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截至2019年7月,原環境保護部共發布了水電、水利、火電、煤炭、油氣管道、鐵路、高速公路、港口建設、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輸變電、制漿造紙、制藥、農藥、化肥(氮肥)、紡織印染、制革、制糖、電鍍、鋼鐵、煉焦化學、平板玻璃、水泥、銅鉛鋅冶煉和鋁冶煉共二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的重大變動清單。企業可根據所屬行業,對照各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判斷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變化情況是否構成重大變動。
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經批準后,如發生重大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如發生的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根據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變動應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如建設項目已完成竣工驗收,在項目運行過程中發生變動,且該變動不屬于重大變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批先建”是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對于存在“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第三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責令企業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未驗先投”是指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未驗先投”實質上是指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情形。
對于存在“未驗先投”違法行為的企業,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現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17修正)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018年2月22日,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明確了“未批先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環保部門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
但是需注意的是,即使企業“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因為超過行政處罰追溯期限而不被處罰,但是如果企業同時存在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行為,或建設項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具有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別構成獨立違法行為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建設項目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期間,由于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一直處于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因此,即使“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環保部門仍可以對違反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不受“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限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規定了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需要限期補辦環評手續,但2014年、2016年及2018年修訂或修正的環境影響評價法都未規定“限期補辦手續”的內容,因此,對于未批先建的建設項目,不再將“限期補辦手續”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修正)并未禁止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報送審批。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發布《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18]31號)規定,因“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依據新環境保護法和新環境影響評價法作出的處罰,或者“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而未予行政處罰的,建設單位主動補交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并報送環保部門審查的,有權審批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相應處理: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對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不予批準,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規定,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危險廢物倉庫屬于貯存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因此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廢物倉庫都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工廠各車間自建的危險廢物暫存間在存放數量和時長符合應具備“臨時存放”、“中轉”的合理性,且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場所的標準,若企業能做到一天清運一次至工廠集中貯存危廢的場所,并保證安全性,則實踐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是允許企業工廠各車間自建危險廢物暫存間的,該種情形下危險廢物暫存間不屬于危廢貯存倉,不需要申報建設項目環評。
但若此類臨時貯存點占地面積較大、貯存數量較多且貯存時間較長,則實踐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能將其視同危廢貯存倉庫,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十三條規定,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因此如工廠各車間內自建的危險廢物暫存間被認定為危廢貯存倉庫,則企業需要申報建設項目環評。
2017年7月6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簡化了環評程序,刪除了建設項目投產前試生產、環評審批前必須經水利部門審查水土保持方案、行業預審等審批前置條件、環評審批文件作為投資項目審批、工商執照前置條件等規定。
因此,企業在申請建設項目環評前,如被要求先獲得其他部門審批的前置程序是不合法的,企業如遇到這種情況,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13.建設項目環保竣工驗收是否有期限限制?具體是多少?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驗收期限是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14.應當依法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進行環保竣工驗收?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十七條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
根據上述規定,應當依法填寫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是不需要進行環保竣工驗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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