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保合規性
①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行業準入條件,符合淘汰落后產能的相關要求;
②是否依法辦理排污許可證,并依照許可內容排污;
③環保驗收手續是否齊全;
④企業建設項目是否依法履行環評手續及“三同時”;
⑤環評文件及環評批復是否齊全;
⑥企業現場情況是否與環評文件內容保持一致:重點核對項目的性質、生產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污染治理設施等是否與環評及批復文件一致;
⑦環評批復5年后項目才開工建設的,是否重新報批環評。
二、環保驗收手續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主要是對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提出的污染防治設施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因此對于部分建設項目(如生態影響類建設項目),如在環評文件及批復中未要求建設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不含施工期臨時設施),則不需要開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建設單位在自主驗收的驗收報告中予以相應的說明即可。
水、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水、大氣污染物環境保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開展驗收。
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固廢污染防治設施驗收:
2020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次修訂(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通過,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項目竣工后均需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不再需要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
三、廢氣處理設施
檢查廢氣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量。
1、廢氣檢查
①檢查企業連續產生有機廢氣處理工藝是否合理。
②檢查鍋爐燃燒設備的審驗手續及性能指標、檢查燃燒設備的運行狀況、檢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檢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③檢查工藝廢氣、粉塵和惡臭污染源;
④檢查廢氣、粉塵和惡臭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⑤檢查可燃性氣體的回收利用情況;
⑥檢查可散發有毒、有害氣體和粉塵的運輸、裝卸、貯存的環保防護措施。
2、大氣污染防治設施
①除塵、脫硫、脫硝、其他氣態污染物凈化系統;
②廢氣排放口;
③檢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區域設置新建排氣筒的區域內新建排氣筒;
④檢查排氣筒高度是否符合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
⑤檢查廢氣排氣筒道上是否設置采樣孔和采樣監測平臺
⑥檢查排氣口是否按要求規范設置(高度、采樣口、標志牌等),有要求的廢氣是否按照環保部門安裝和實用在線監控設施。
3、無組織排放源
①對于無組織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塵的排放點,有條件做到有組織排放的,檢查排污單位是否進行了整治,實行有組織排放;
②檢查煤場、料場、貨物的揚塵和建筑生產過程中的揚塵、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或設置防揚塵設備;
③在企業邊界進行監測,檢查無組織排放是否符合相關環保標準的要求。
4、廢氣收集、輸送
①廢氣收集應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廢氣收集系統應根據氣體性質、流量等因素綜合設計,確保廢氣收集效果。
②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③廢氣應盡可能利用生產設備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逸散的氣體采用集氣(塵)罩收集時應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減少吸氣范圍,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④廢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單元(原水池、調節池、厭氧池、曝氣池、污泥池等)產生的廢氣應密閉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排放。
⑤含有易揮發有機物料或異味明顯的固廢(危廢)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
⑥集氣(塵)罩收集的污染氣體應通過管道輸送至凈化裝置。管道布置應結合生產工藝,力求簡單、緊湊、管線短、占地空間少。
5、廢氣治理
①各生產企業應根據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成熟可靠的廢氣治理工藝路線。
②對于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③對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④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價值時,應采用吸附技術;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蓄熱式熱力焚燒技術、生物凈化技術或等離子等技術。
⑤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⑥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⑦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⑧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 自控儀和ORP 自控儀等,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⑨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米, 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嚴格控⑩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四、廢水處理設施
1、污水設施檢查
①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歷史運行情況、處理能力及處理水量、廢水的分質管理、處理效果、污泥處理、處置。
②是否建立廢水設施運營臺賬(污水處理設施開停時間、每日的廢水進出水量、水質,加藥及維修記錄)。
③檢查排污企業的事故廢水應急處置設施是否完備,是否可以保障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時產生的廢水實施截留、貯存及處理。
2、污水排放口檢查
①檢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規定、檢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數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查是否按照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設置了監測采樣點、檢查是否設置了規范的便于測量流量、流速的測流段。
②總排污口是否設置環保標志牌。是否按要求設置在線監控、監測設備。
3、排水量、水質檢查
①有流量計和污染源監控設備的,檢查運行記錄;
②檢查排放廢水水質是夠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③檢查監測儀器、儀表、設備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檢定、校驗情況。
④檢查采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水質監測記錄。如有必要可進行現場監測或采樣。
⑤檢查雨污、污污分流情況,檢查排污單位是否實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4、實行雨污分流
①按規范設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滿足初期雨量的容積要求;
②有廢水產生的車間分別建立廢水收集池,收集后的污水再用泵通過密閉管道送入相關廢水處理設施;
③冷卻水通過密閉管道循環使用;
④雨水收集系統采用明溝。所有溝、池采用混凝土澆筑,有防滲或防腐措施。
5、生產廢水和初期雨水的處置
①廢水自行處理、排放的企業要建立與生產能力和污染物種類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能夠穩定達標排放;
②廢水接管的企業要建立與生產能力和污染物種類配套的預處理設施,預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能夠穩定達到接管標準;
③廢水委托處置的企業,要與有資質單位簽訂協議,審批、轉移手續齊全,并建立委托處置臺帳。
④具備接管條件的企業,生活污水必須接管進污水廠處理
6、排放口設置
①每個企業原則上只允許設置一個污水排放口和一個雨水排放口,并設置采樣監控井和標志牌。
②污水排放口要符合規范化整治要求,做到“一明顯、二合理、三便于”,即環保標志明顯,排污口設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樣品、便于監測計量、便于公眾參與和監督管理;
③符合《江蘇省工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要求的單位,應按要求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局的監控中心聯網。
④雨水排放口要采用規則明溝,安裝應急閥門。
五、固廢、危廢管理
1、具備危險廢物處置合規四要素
①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企業依據生產計劃和產廢特征,編制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指導全年危險廢物管理并向當地環保局備案。
②危險廢物轉移計劃:根據當地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③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根據要求規范填寫聯單相關信息。
④危險廢物管理臺賬:根據法規和當地管理部門的要求,以及企業危險廢物管理的需要,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處置的全過程信息。
2、健全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制度
①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企業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②遵守申報登記制度。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③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企業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④組織專門培訓。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全體人員對危險廢物管理的認識。
3、嚴格遵守收集、貯存要求
①應具備專門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和容器。企業應建造專用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也可利用原有構筑物改建成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設施選址和設計必須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13修訂)的規定。除常溫常壓下不水解、不揮發的固體危險廢物之外,企業必須將危險廢物裝入符合標準的容器。
②收集、貯存的方式和時間應符合要求。企業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收集和貯存,也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貯存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也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容器、包裝物和貯存場所均需按相關國家標準和《〈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實施細則(試行)》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識,包括粘貼標簽或設置警示標志等。貯存危險廢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一年,延長貯存期限的需報經環保部門批準。
4、嚴格遵守運輸要求
①使用專用運輸車輛和專業人員企業需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運輸工具和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需符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的有關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需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需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②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業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對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加強管理和維護。運輸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禁止混合運輸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③危險廢物道路運輸車輛應配置符合規定的標志。車輛車廂、底板等硬件設施應具有密封性同時又便于清洗;車輛應配備相應的捆扎、防水、防滲和防散失等用具和與運輸類項相適應的消防器材;車輛應容貌整潔、外觀完整、標志齊全,車輛車窗、擋風玻璃無浮塵、無污跡。車輛車牌號應清晰無污跡。
5、嚴格遵守轉移要求
①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企業在向危險廢物移出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之前,須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危險廢物轉移計劃。
②遵守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企業轉移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聯單保存期限通常為五年;貯存危險廢物的,聯單保存期限與危險廢物貯存期限相同;或根據環保行政執管部門的要求,延期保存聯單。
③未經核準不得跨省轉移貯存、處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6、合法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
①自行利用、處置時,應依法進行環評并嚴格遵守國家標準。企業自行利用、處置產生的危險廢物時,應對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依法進行環評,并定期對處置設施污染物排放進行環境監測。其中,對焚燒設施二噁英排放情況,企業每年至少監測一次。處置還應符合《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13修訂)、《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2001)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②委托第三方處置時,應核查第三方資質。企業不得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企業需核查第三方處置單位具有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類別以及許可證所記載的危險廢物經營方式、處置危險廢物類別、年經營規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確認第三方處置單位具有處置資質和能力。
六、廠區、車間環境管理
①廠區必須全面實施“兩化”,即道路場地硬化、其他區域綠化。根據實際情況,生產車間地面采取相應的防滲、防漏和防腐措施,車間實施干濕分離,車間內地面無油污干凈整潔,安裝防漏層或硬化(地面硬化一般為水泥地面并上防滲漏涂料,有條件的在水泥地面下添加防漏層)。
②廠區內路面硬化,廠區內視線范圍地面和墻面內無油污無雜物,尤其是廢油桶必須進入危廢暫存間暫存。
③舊設備、包裝箱、廢品等雜物不允許零散存放,需要歸并一起存放(干凈整潔)。
④生產現場無跑冒滴漏現象,環境整潔、管理有序。
⑤罐區和一般廢物收集場所的地面應作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
⑥廠區各類管線設置清晰,管道布置應明裝,并沿墻或柱集中成行或列,平行架空敷設。
⑦車間內生產區、安裝區、半成品區及成品區要劃分明確。
七、環保檢查現場注意要點
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2、企業環保問題投訴
3、排污檢查
兩高環保司法解釋: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環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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