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公司轉讓給另外一家公司(非并購),廠區所有生產設備不變,生產內容和排污內容不變。這種情形,新公司可以直接依原來的環評批復和排污許可證進行生產經營嗎?還是需要重新申報環評及排污許可?
例如有一家企業,屬于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行業,設有一條電鍍生產線,設置有配套的酸洗、除油、鍍鎳/金/銀工序,因經營問題,該企業擬將廠區全部的生產設備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新公司全面接收原企業的生產設備之后擬按照原來的環評批復及排污許可內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該項目如確未涉及上述變動,可無需重新報批環評,但應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第四十三、四十四條等有關規定,在規定時間內向核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變更排污許可證的申請。
問題二:建設項目內容不變,經營主體變更了,是否需重新做環評?
A公司倒閉了,由B公司接手,原項目有環評手續,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均不發生變動。B公司是否要對該建設項目重新做環評?是否應該這樣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九條“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由于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均無規定環評文件可以轉讓,因此B公司應重新辦理環評。
若企業僅涉及法人代表及企業名稱變更,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措施均保持不變的,無須報批或者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該項目的環境保護要求仍按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執行。建議新的建設單位向原環評審批機關進行備案,明確環保措施及風險防范措施的責任主體,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許可證申領及應急預案備案等環保手續。
問題三:企業以資抵債之后,接手的另一個企業能否繼續該建設項目,申請排污證和自主環保驗收?
某電子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光學板材電視機鍍鋅板加工件的加工生產,項目主要的原料為電視機鍍鋅版、輔料為粉體涂料(使用量為180t/a)和無磷脫脂劑(使用量為5.3t/a),主要的生產工藝流程為上掛→除靜電→脫脂→浸泡→清洗→烘干→噴粉→粉體固化→下掛→包裝出貨。現有一個問題,該公司環評文件審批通過之后,在試生產期間被責令關閉,但是環評審批文件未注銷,環評文件是否還有效?該公司的生產設施和環保設施以資抵債之后,接手的另一個企業能否繼續該建設項目,申請排污證和自主環保驗收。
1、《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2、環評審批文件無注銷的說法。但鑒于排污單位被責令關閉的原因,以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其的處罰意見不明確,對于原有的項目環評是否有效,無法做出判斷。建議排污單位向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咨詢。
3、排污單位被責令關閉的原因,以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對其的處罰意見不明確,對于原有的項目環評是否有效,無法做出判斷。根據環保法的規定,只有涉及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才適用于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建議向屬地政府及地方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咨詢。
問題四:整體租賃環評手續齊全的企業,租賃后不改變項目規模、不改變項目生產工藝,請問是否可以沿用原企業的環評?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生態環境部門僅針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項目實施、運行主體的變更不屬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管轄范疇。
問題五:租賃他人場所經營新的產業,是否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租賃他人房屋經營新的產業應納入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有關問題的復函》(環函[2001]123號)中提到,建設單位不論是通過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設施,還是通過租賃他人場所從事某種影響環境的經營項目,都應當遵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要求;環保部門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項目,也應按照名錄規定的項目類別和劃分標準,判斷其是否屬于該名錄規定的建設項目,并根據其對環境的影響程度,要求該建設單位辦理相應的環境保護手續。
如果該項目屬于“對環境影響很小的建設項目”,按照前述《條例》和《目錄》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但應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以未進行土建施工而是租賃他人場所經營為由拒絕法定的環境影響登記義務。
附: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工作相關注意事項
一、哪些行業可以進行排污許可申請及登記
各排污單位可對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確定管理級別,實施重點或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在“全國排污許可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以下簡稱“平臺”)進行排污許可證申請;實施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在平臺進行排污登記。
(一)目前,所有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均可以進入平臺進行排污登記。
(二)以下56個行業的排污單位排污許可管理級別若確定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可進入平臺進行排污許可證申請填報工作:
蔬菜、菌類、水果和堅果加工137;其他農副食品加工139;焙烤食品制造141;糖果、巧克力及蜜餞制造142;罐頭食品制造145;精制茶加工153;紡織業17;紡織服裝、服飾業18;皮革制品制造192;木材加工201;木質制品制造203;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204;造紙和紙制品業22;裝訂及印刷相關服務232;記錄媒介復制233;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24;生物質燃料加工254;肥料制造262;合成材料制造265;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制造267;中藥飲片加工273;藥用輔料及包裝材料制造278;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石膏、水泥制品及類似制品制造302;磚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玻璃纖維和玻璃纖維增強塑料制品制造306;陶瓷制品制造307;耐火材料制品制造308;結構性金屬制品制造331;金屬工具制造332;集裝箱及金屬包裝容器制造333;金屬絲繩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屬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屬制日用品制造338;鑄造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339(除黑色金屬鑄造3391、有色金屬鑄造3392);通用設備制造業34;專用設備制造業35;電機制造381;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382;電線、電纜、光纜及電工器材制造383;家用電力器具制造385;非電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389;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39;儀器儀表制造業40;其他制造業41;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43;燃氣生產和供應業45;自來水生產和供應461;其他水的處理、利用與分配469;殯葬服務808;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品修理業81。
二、哪些行業尚不能進行排污許可證申請填報工作
因行業模塊尚未上線,下述25個行業中排污許可管理級別若確定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尚不能進行排污許可證申請填報,行業如下:
飼料加工132;植物油加工133;水產品加工136;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羽毛(絨)加工及制品制造194;制鞋業195;印刷231;煤炭加工252;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264;專用化學產品制造266;日用化學產品制造268;化學藥品制劑制造272;中成藥生產274;獸用藥品制造275;生物藥品制品制造276;化學纖維制造業28;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石墨及其他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309;鐵合金冶煉314;稀有稀土金屬冶煉323;鑄造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339;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37;加油站,危險品倉儲594;環境衛生管理782;衛生84。
來源:環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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