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東莞市檢察院支持起訴的袁某某、何某某、陳某某三人水污染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作出二審判決,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評估費等各項費用合計927萬余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經查,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間,袁某某等三人將廣州增城區一電鍍廠產生的700噸高濃度電鍍廢水分批運至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一無牌無證廢品收購站排入市政下水道。
經檢測,傾倒點的電鍍廢水含鎳、銅、鋅等各類重金屬,嚴重超出排放限值,認定為有毒物質。鑒于袁某某等三人的行為嚴重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東莞市檢察院對該線索立案并按規定在媒體上發布公告,在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函復將對此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后,東莞市檢察院決定支持起訴。
訴訟過程中,東莞市檢察院采取多項措施協助原告開展調查取證,為案件的順利起訴及后續執行提供了法律咨詢與保障。
東莞市檢察院先后四次派工作人員參加一審、二審庭審,對三被告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及后果進行全面、客觀的論述,最終兩級法院確認三被告環境侵權行為及危害后果,判決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使受損環境得到有效救濟。
本案是東莞市檢察院成功辦理的首宗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支持起訴案件。接下來,東莞市檢察院將繼續加強生態環境領域公益訴訟工作,為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生態文明建設,打造“灣區都市、品質東莞”貢獻檢察力量。
文章來源:東莞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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