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鑄造工業歷史悠久,屬于工業之基,主要包括黑色金屬鑄造和有色金屬鑄造,其中黑色金屬鑄造主要分布在河北、山東、山西等地,有色金屬鑄造主要分布在長三角、重慶、珠三角等地區。金屬鑄造工業污染物主要來自于廢氣排放,廢氣排放中尤以顆粒物為主。本技術規范按照生產工序對金屬鑄造排排污單位產排污特點、污染因子進行全面梳理,針對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分別規定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量的許可限值要求,明確廢水、廢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等運行管理要求,并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進行規范。同時,本技術規范還與即將頒布的《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進行了充分銜接。本技術規范的發布實施,將對提升金屬鑄造行業的大氣污染防治水平、提升行業環保管理水平的整體提升、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與監管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為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金屬鑄造工業》(HJ1115-2020),相關技術專家對該標準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本標準的適用范圍?
答: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和規范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黑色金屬鑄造企業和有色金屬鑄造企業)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也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核發部門審核確定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問:采用短流程生產鑄件的鑄造企業適用哪個技術規范?
答:短流程鑄造企業燒結、球團工序廢氣排放口執行《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2),高爐工序廢氣排放口執行《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3),故其燒結、球團和高爐工序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鋼鐵工業》(HJ 846),其他排放口執行本標準。
問:排污單位如何選擇行業分類?
答: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指的是生產各種金屬鑄件的制造業。對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歸屬C 33金屬制品業,分為C 3391黑色金屬鑄造和C 3392有色金屬鑄造。
問:哪些鑄造企業實行重點管理,哪些實行簡化管理?
答: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11號)相關規定,使用沖天爐熔煉(化)和生產鉛基及鉛青銅鑄件的鑄造企業實行重點管理,其他鑄造企業實行簡化管理。
問: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實施的排污許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別是什么?
答: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和廢水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對于主要排放口設置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和排放量“雙管控”要求,對于一般排放口僅設置許可排放濃度限值要求。
對于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其主要排放口為沖天爐排放口和鉛基及鉛青銅合金鑄造熔煉(化)工序排放口,其余有組織廢氣和全部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即,只有沖天爐排放口和鉛基及鉛青銅合金鑄造熔煉(化)工序排放口的主要廢氣要設置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要求,其他廢氣和廢水排放口原則上僅設置許可排放濃度要求,不設置許可排放量。
問:主要排放口的哪些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答:沖天爐排放口許可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鉛基及鉛青銅合金鑄造熔煉(化)工序排放口僅許可顆粒物排放量。
問:各工序廢氣、廢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有哪些,排放濃度執行什么標準?
答:本標準表4中“許可排放濃度污染物”所列對應工序的污染因子為重點管理排污單位各工序廢氣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表12中“許可排放濃度污染物”所列對應工序的污染因子為簡化管理排污單位各工序廢氣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表3和表11中“主要污染物項目”所列污染因子為廢水排放管控的污染因子。
目前,金屬鑄造工業排污單位廢氣排放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實施后,從其規定;廢水排放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
問:排污單位哪些設施需要進行編號?
答:排污單位的生產設施、環保設施和排放口均需進行編號,生產設施和環保設施可填報排污單位現有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HJ 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現有編號,可填報企業內部編號或者根據HJ 608進行編號填報。
問:排污單位生產能力如何界定,如何計量?
答:排污單位的生產能力為主要產品設計產能,不包括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締的產能。沒有設計產能數據的,以近三年實際產量均值計算;投運滿一年但未滿三年的,按自然年實際產量的最大值填報;投運不滿一年的,根據實際產能折算產能。
產能計量單位為t/a。對于設計產能為其他計量單位的應根據主要產品情況進行換算。
問:排污單位填報提交的圖件有哪些要求?
答:排污單位提交的圖件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包括全廠及生產單元)、廠區總平面布置圖、雨水和污水管網平面布置圖。其中,生產工藝流程圖應至少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和產排污環節等內容。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至少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廢水處理設施等,并標注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生產單元。雨水和污水管網平面布置圖應包括廠區雨水和污水集輸管線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內容。
問:未采用本標準推薦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是否影響發證?
答:對于排污單位采用本標準所推薦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的,或者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排污單位采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要求的污染治理技術的,有核發3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認為排污單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措施有能力達到許可排放濃度要求。本標準附錄A給出了廢氣、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表。對于未采用的,排污單位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能夠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的,不影響發證。
問:廢氣自行監測要求中,監測因子和監測頻次如何確定?
答:本標準參照《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和正在編制中的《鑄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分別列出了實行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鑄造企業開展自行監測的主要污染因子及最低監測頻次,其中沖天爐排放口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鉛基及鉛青銅合金鑄造熔煉(化)工序排放口的顆粒物應實施自動監測。金屬鑄造行業自行監測指南出臺實施后,排污單位還應據此執行。
問 :非正常情況主要有哪些情形?
答:本標準所指的非正常情況包括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如設施啟停機、設備故障、設備檢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設施非正常狀況(如故障等引起的達不到應有治理效果或同步運轉率)。
問:排污單位合規判定主要指哪些內容?
答:排污單位合規包括排污單位許可事項、環境管理要求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問:金屬鑄造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未采用自動監測,請問污染物濃度達標如何判定?
答:金屬鑄造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應依法安裝運行自動監測設。對于應當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種類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即認為不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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