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中,應依法領證或登記而未領證或登記的排污單位。2020年多地已發文,這些排污單位2020年內須盡快辦理排污許可證。
1山東
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凡是列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中,應依法領證或登記而未領證或登記的排污單位,需于2020年4月20日前,完成領證或登記工作。
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凡是列入《2020年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中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領證或登記工作。
填報并公開信息: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及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有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系統上填報并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依據有關規定要求,實行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還應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公開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屬于登記管理類的企業,僅需網上填報,系統將自動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即可完成申領。
2江蘇
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行業范圍:《管理名錄》中112個行業納入名錄“重點管理”“簡化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申領排污許可證;《管理名錄》中112個行業納入名錄“登記管理”范圍的排污單位應當進行排污登記。
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時限:本通告公布之日前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其他說明:涉及多行業、多管理類別的排污單位,同時符合排污許可證申領和排污登記條件的,需申請排污許可證(許可證中含登記內容),不再另行開展排污登記。
根據生態環境部規定,長期停產(2020年12月底后復產)的排污單位,不論其屬于發證類還是登記類,停產期間排污單位負責人應及時在排污登記管理系統中登記企業相關信息,確保長期停產排污單位納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管執法范圍。
3廣東
實施范圍:位于廣東省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實施時限: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3個行業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
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其他事項: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的行政審批事項。持有“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申領國家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4北京
實施范圍: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年版名錄”)中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按照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登記管理。
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對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應調整退出的排污單位,不再核發排污許可證。
實施時限:納入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的行業(附件1),未申領或登記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2019年版名錄”實施前已按規定申請取得的排污許可證依然有效,排污單位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
“2019年版名錄”中除上述行業外的其他行業(附件2),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現有排污單位應當在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5河南
發證登記范圍和管理類別: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年版名錄)所有行業的排污單位及其他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其中,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類的排污單位應到具有核發權限的生態環境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登記管理類的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并獲取登記編號。
發證登記時限: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發放過排污許可證的33個行業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清理整頓工作,其中尚未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登記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1);
其他納入2019年版名錄及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其他納入2019年版名錄的行業和管理類別表見附件2)。
2019年版名錄實施前已按規定申請取得的排污許可證依然有效,排污單位申請變更的,應當按照2019年版名錄規定的管理類別執行。
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6湖南
實施范圍: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湖南省境內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產生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均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
實施時限:2017-2019年已完成排污許可管理的33個行業中,未依法申領或登記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或實施登記管理。
列入國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其他所有行業的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申領排污許可或實施登記管理。
7新疆
申領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范圍:2020年共有91個行業大類的排污單位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具體內容見附件2。
排污許可證申請時限:已經建成并實際排污的排污單位,原則上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在2020年9月30日后建成的排污單位,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
其他說明:原《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中明確2017年-2019年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行業,其新建企業(或項目)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領(或完成變更)排污許可證,未取得(或未變更)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文章來源:環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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