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收期限
驗收期限是指自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
除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水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外,其他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要對該類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或者整改的,驗收期限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明確驗收的責任主體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需組織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編制驗收報告。建設單位不具備編制驗收報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建設單位對受委托的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行為負責,可通過合同明確受委托技術機構編制驗收報告的義務并監督其依約履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依法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建設項目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噪聲或者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的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工作同步開展。
驗收、調試、監測
要參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進行編制。主要內容應包括:
■前言、驗收監測依據
■建設項目工程概況
■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
■環評主要結論及環評批復要求
■驗收評價標準
■質量保證措施和監測分析方法
■驗收監測結果及分析
■環境管理檢查
■公眾意見調查
■結論和建議等
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建成的,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未取得的,不得對該建設項目進行調試。調試期間,建設單位需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驗收監測需在確保主體工程調試工況穩定、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正常的情況下進行,并如實記錄監測時的實際工況。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行業驗收技術規范對工況和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驗收中開展的環境監測活動,參照企業自行監測有關管理規定執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能力的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并為其監測數據和結論負責。
關于驗收工作組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有關專業技術專家,可以從各級環保部門建立的環保專家庫中選取,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關于驗收意見
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可以組織成立驗收工作組。驗收工作組可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機構、驗收報告編制機構、監測單位等單位代表和專業技術專家組成。有關專業技術專家,可以從各級環保部門建立的環保專家庫中選取,代表范圍和人數自定。
驗收工作組需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環評批復文件等要求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形成驗收意見。
關于驗收意見
驗收意見包括
■工程建設基本情況
■工程變動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落實情況
■環境保護設施調試效果
■工程建設對環境的影響
■驗收結論和后續要求等
驗收結論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是否驗收合格。驗收意見(每一頁)需由驗收組成員簽名確認。
信息公開
建設單位需在出具驗收合格的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驗收報告和驗收意見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需登陸“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填報建設項目基本信息、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情況等相關信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上述信息予以公開。
驗收資料歸檔要求參考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三同時”落實情況表。
■排污口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及已掛“排污口標志牌”的現場照片。
■項目主體工程及環保設施現場彩色照片。
■涉及危險廢物需委托有資質單位處置的,提供雙方簽署的協議、接收單位的資質復印件,已有危廢轉移的提供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復印件。
■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編制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提供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及地方環保部門備案確認文件。
■環評文件批復意見要求安裝在線監測儀器的,提供在線監測儀器比對監測報告以及在線監測儀器與當地環保部門的聯網證明。
■竣工相關圖件(包括主體工程及污染治理設施照片或圖紙)。
■環保部門出具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的驗收文件。
■其他證明材料(例如關停證明等)。
現場檢查的重點內容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是否發生重大變動;
■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環評批復文件或者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控制要求;
■建設過程中是否存在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問題;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是否存在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情況;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是否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可信,內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項、遺漏,驗收結論是否明確、合理;
■相關地方政府或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是否落實;
■需配套建設在線監控設施的是否按照規范要求完成;
■是否存在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情況。
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的情形
■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需配套建設在線監控設施的未按規定完成相關工作的。
■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關于“未驗先投”
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規定處罰。
根據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100萬元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20萬元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來源:VOCs減排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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