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咨詢了解辦理環評之前,很多的客戶朋友都很迷茫,完全沒有概念。因此,中仁環保小編整理了一些常見問題分享給大家。
審批部門說:這個項目又不入園又不符合規劃怎么批?這個項目報告誰編的,標準都用錯怎么批?又是未批先建,交大隊罰了再說。
建設單位說:辦環評怎么這么貴?怎么這么久環評報告還沒編出來?報了這么久怎么還沒批?項目前期工作投入了這么多錢,你一句不批就完了?
環評機構說: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就這么一點怎么編?怎么又要退回來改?評審專家吃飽沒事干,又提那么多意見。
其實呢,三方是各有各的難處,每個人角色不一樣,看問題的角度也就不一樣,總結一下各方面的問題,大致有這么幾點。
一、數據造假,以通過環評為目的。環評一直是"門神"一般的存在,讓很多企業望而卻步,然后有部分建設單位和環評機構,以拿到環評批復為目的,數據造假。
二、審批時間長,甚至不批。一方面是各部門管理對象和要求不同,往往各做各的,對項目缺乏統一的意見。例如在項目選址上,規劃、土地部門說項目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可以建,然后去辦理環評,發現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批不了。另一方面是報告質量問題,不合格的報告導致審批部門反復審報告,不斷退回修改。
三、編制的報告質量不過關。環評報告編制人員水平良莠不齊,對技術導則等不熟悉,照抄生搬硬套其他報告,甚至幾百頁的報告兩天時間就完成,過去還存在借用資質接項目的現象。
四、編制費用高。環評報告的費用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以當地市場調節為主,不同項目費用波動大,從幾千到幾萬,甚至高達幾十萬。一般環評報告編制費用包含編制費、資料收集費、環境監測費、報告的打印費、報告的審查費、專家費等,依據的是項目的類別、投資額、工藝復雜程度和編制難度等來確定的。
五、編制時間長。影響編制時間的因素有很多,如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不齊全,項目比較復雜編制難度大,項目需調查內容比較多,環評機構能力水平有限等等。這些因素都會導致編制時間過長,甚至有不少項目要1~2年才編制完成。
六、未批先建。很多建設單位不了解政策,在未取得環評批復的情況下,就開始對項目進行建設,其實這是違法行為。未批先建不僅會遭到處罰,如果補交的環評報告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還會要求建設單位恢復原狀。
以上這些問題都是大家提到比較多的,我來給大家一一解析。
關于數據造假,以通過環評為目的
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會質疑環評的意義到底是什么,甚至有些人認為要取消環評,我們先來看環評是怎么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說得通俗一點,環評的作用就是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來設計污染防治措施,讓企業做到達標排放。所以,環評還是有存在意義的,如果不做環評,上什么環保設施、執行什么標準都不清楚,怎么做到達標排放?數據造假對后期的監管和上環保設施都是非常不利的,例如企業的污染防治設施處理效率要達到90%才能達標排放,而改數據后的處理效率75%就可以了,這樣企業在前期的環保投資可能會節省不少,但是遇到生態環境部門檢查,要求整改的時候你怎么辦,到頭來還是要重新上設施。
關于審批時間長,甚至不批
項目前期工作是是非常重要的,特別是在項目選址上,在一些環境敏感區內是不允許建設的,還有一些特定行業的選址要求也不一樣,如果醫療機構、養殖場的選址要求都不同,所以建設單位一定要注意,選址的時候一定要參考多部門的意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再來看一下法律對環評報告審批時間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有人說報告書六十天,報告表三十天這是法定的辦結時限,那么為什么還會出現很多項目超出了時間還是沒有審批呢?這是因為很多報告由于編制質量差等問題,根本達不到報批要求,也就是說,審批部門收到報告了,經過審查發現不符合報批要求就退回建設單位或者環評機構修改了,一般只有修改到符合報批要求了,才開始計算時間,之前報的就相當于是咨詢服務。
看到這里可能很多建設單位覺得心涼涼的,其實沒有必要,現在全國都在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環評"放管服"改革,由之前的的"重審批,輕監管"向注重事中事后監管轉變。很多地方和園區都開始實行審批告知承諾制、備案制,也就是說我先給你批,你承諾對報告負責,承諾做好環保措施,后期如果有違法行為再依法處理。這就大大壓縮了審批的時間,很多地方已經將審批時間壓縮到報告書30天,報告表7天,甚至有1天就能拿到批復的。
關于編制的報告質量不過關
質量問題確實存在很多原因,有建設單位提供資料不齊全、環評機構能力有限、編制人員水平參差不齊等。還有些環評機構為了利益,接項目無底線,全國現在能查到的環評機構910家,再加上很多借資質的,根本數不過來,為了爭奪項目,打價格戰、時間戰,有的甚至一天就出報告。
關于編制費用高
在編制費用方面,過去是有文件依據的,但是現在已經廢止了,目前由市場進行調節。在這里我把過去的文件找出來,價格高不高大家自己掂量吧。
過去是按照《國家計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規范環境影響咨詢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已廢止)定基準價,可以在20%范圍內自行協商。
有個好消息是隨著環評"放管服"改革,降級審批和簡化報告已經是趨勢,簡化后報告的編制難度會隨著降低,費用也會降低不少。
這里要提醒建設單位,因為環評涉及的費用類別較多,所以在和環評機構簽合同的時候,可以簽閉口合同,就是說把所有費用全部包含在內,在合同期內對價格不做調整。
關于編制時間長
按照正常編制來說,時間的確不用很長,但是編制人員手上不可能只有你一個項目,有的項目又牽扯太多,特別是環評中的一些附件很多都是在辦理的時候才發現沒有,重新去辦又要花去不少時間。還有不得不說的是,有部分環評機構和"槍手"收集資料能力不足,調查不充分,在資料要用到的時候才去收集,大大延長了編制時間和修改時間。
關于未批先建
未批先建是指未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
未批先建行為是非常典型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們先來看法律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可以看到,未批先建行為的處罰金額是十分巨大的,建設單位一定要高度重視。
來源:東莞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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