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廢氣收集、輸送
1、廢氣收集應遵循“應收盡收、分質收集“的原則。廢氣收集系統應根據氣體性質、流量等因素綜合設計,確保廢氣收集效果。
2、對產生逸散粉塵或有害氣體的設備,應采取密閉、隔離和負壓操作措施。
3、污染氣體應盡可能利用生產設備本身的集氣系統進行收集,逸散的氣體采用集氣(塵)罩收集時應盡可能包圍或靠近污染源,減少吸氣范圍,便于捕集和控制污染物。
4、廢水收集系統和處理設施單元(原水池、調節池、厭氧池、曝氣池、污泥間等)產生的廢氣應密閉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后排放。
5、含有易揮發有機物料或異味明顯的固廢(危廢)貯存場所需封閉設計,廢氣經收集處理后排放。
6、集氣(塵)罩收集的污染氣體應通過管道輸送至凈化裝置。管道布置應結合生產工藝,力求簡單、緊湊、管線短、占地空間少。
二、廢氣治理
1、各生產企業應根據廢氣的產生量、污染物的組分和性質、溫度、壓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后選擇成熟可靠的廢氣治理工藝路線。
2、對于高濃度有機廢氣,應先采用冷凝(深冷)回收技術、變壓吸附回收技術等對廢氣中的有機化合物回收利用,然后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于中等濃度有機廢氣,應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RTO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
4、對于低濃度有機廢氣,有回收價值時,應采用吸附技術;無回收價值時,宜采用RCO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技術、RTO蓄熱式熱力焚燒技術。
5、惡臭氣體可采用微生物凈化技術、低溫等離子技術、吸附或吸收技術、熱力焚燒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同時不對周邊敏感保護目標產生影響。
6、連續生產的化工企業原則上應對可燃性有機廢氣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燒方式處理,間歇生產的化工企業宜采用焚燒、吸附或組合工藝處理。
7、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靜電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核心的組合工藝處理。工業鍋爐和工業爐窯廢氣優先采取清潔能源和高效凈化工藝,并滿足主要污染物減排要求。
8、提高廢氣處理的自動化程度。噴淋處理設施可采用液位自控儀、pH 自控儀和ORP自控儀等,加藥槽配備液位報警裝置,加藥方 式宜采用自動加藥。
9、排氣筒高度應按規范要求設置,排氣筒高度不低于15米,氰化氫、氯氣、光氣排氣筒高度不低于25米。末端治理的進出口要設置采樣口并配備便于采樣的設施,嚴格控制企業排氣筒數量,同類廢氣排氣筒宜合并。
來源:環保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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