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26日,佛山市環保局執法人員對佛山市金諾金品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一、
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于2017年10月建成木制家具生產線。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佛山市環保局決定對該公司未批先建的違法行為處罰款0.289萬元。
二、
擅自建設的木制家具生產線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于2017年10月投入生產使用至今。該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未驗先投違法行為處罰款30萬元。
該企業打磨生產線部分工序遠離水簾設施正在生產,打磨廢氣未經治理設施由窗戶、墻洞直接排出外環境
三、
2樓打磨生產線正在生產,配套水簾柜開啟,部分打磨工序遠離水簾柜,這部分打磨廢氣未經治理設施由窗戶、墻洞直接排出外環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染污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17.5萬元。
底漆房噴淋水直接由其他企業廠房頂排出廠外
底漆房廢氣旁路
四、
檢查時該公司底漆廢氣水簾柜噴淋廢水接入廢水沉淀循環水池的接水管斷開,底漆廢氣水簾柜噴淋廢水未經收集處理直排到外環境。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罰款17.5萬元。
五、
該公司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設置圍堰,未遮蓋,造成危險廢物揚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的行為處罰款3萬元。
企業外的油漆桶存放處,無遮掩、防滲漏措施,與生活垃圾混放,無標志牌
六、
危險廢物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混合貯存。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行為處罰款7.5萬元。
七、
佛山市金諾金品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新文,是該公司投資受益人和環保工作責任人。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鄧新文處罰款8萬元。
綜上,佛山市環保局對該公司環境違法行為共處罰款75.789萬元,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鄧新文處罰款8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染污防治法》第二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七條
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條
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來源:佛山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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