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
在項目環評、監測過程中,我們常遇到如石英砂加工、建筑石料加工、選礦等項目,其原料破碎、篩分等環節產生的粉塵由集氣罩收集,經布袋除塵器處理后直接排入大氣。按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規定:“新污染源的排氣筒一般不應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氣筒必須低于15米時,其排放速率標準值按7.3的外推計算結果再嚴格50%執行”,“ 新污染源的無組織排放應從嚴控制,一般情況下不應有無組織排放存在,無法避免的無組織排放應達到表2規定的標準值”。鑒于上述項目生產工藝及布袋除塵器實際特點,是否可不建排氣筒,若必須建排氣筒是否可低于15米要求,懇請對這類情況在標準使用上給予說明,以便日常監管。
回復:
《粉塵布袋除塵器是否設置排氣筒問題》的來信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對污染源排氣筒高度、排放速率和執行標準提出了明確要求。項目環評、監測均應嚴格執行相關要求。 2.按照從嚴控制無組織排放的原則,石英砂加工、建筑石料加工、選礦等項目可收集的生產廢氣經凈化后應由排氣筒排放,排氣筒高度須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環評的要求,一般不低于15米。
來源:廣東環保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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