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七條
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貯存、經營、使用、運輸危險物品的企業事業單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環境應急預案。
第二十五條
應當編制或者修訂環境應急預案的企業事業單位不編制環境應急預案、不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或不按規定進行應急預案評估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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