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九條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