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9號)第六條第二款提到“排污單位自行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這是否可以理解為允許排污單位自行負責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設備的運行和維護?如果企業能夠自行運維,那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
答:一、根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第三條規定“自動監控設施運行可分為委托給有資質的專業化運行單位的社會化運行和排污單位自運行兩種方式”。企業是可以自行選擇運維方式,但要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并承擔相應環境責任;
二 、建議企業采取自運行的方式,可詳細閱讀《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中第二章:設施運行要求。謝謝,您對環保事業的支持與理解!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以上僅供東莞地區的企業參考,具體需要咨詢環保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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