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否有有效期?如果過期是否需要向原審批部門重新報審?
答:《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自批準之日起滿5年,建設項目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Powered by MetInfo www.mitu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