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需要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批復文件長期有效。請問,企業的營業執照注銷后,環評批文是否隨之失效?
答:您好。《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二)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的;(四)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對環評文件作出的批復屬于行政許可,應當按照上述上述法律和《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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