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司擬收購一公司,該公司擁有總公司及一家分公司,總公司及分公司的生產項目分別辦理了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收購后建設項目的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等均未發生變動,收購后分公司也將注銷,我司就這兩個生產項目是否需要重新辦理環評手續?
答:您好。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相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未發生變動,無需另行報批環評文件。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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