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根據《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5.1.4,1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2017),20t/h及以上天然氣鍋爐氮氧化物需要自動監測,其余指標為季度監測。 請問10t/h以上20t/h以下天然氣鍋爐是否需要上自動監控設備,如果需要,自動監測因子有哪些呢?謝謝!
答:您好。《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準適用于以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成型燃料為燃料的單臺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各種容量的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各種容量的層燃爐、拋煤機爐。 10t/h以上燃氣鍋爐蒸汽鍋爐應按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5.1.4執行。監測因子按照排污許可證中自行監測要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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