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等離子、光催化等方式處理廢氣實際效率較低,那么VOCs廢氣處理設施要求上二級設施時是否可以上二級活性炭?
答:您好!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關于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理設施要求中明確“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在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的要求中提出“對使用有機溶劑等原輔材料,末端治理僅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技術或存在敞開式作業的企業,加大停產限產力度”。生態環境部《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環大氣〔2020〕33號)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中提出“重點關注單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噴淋吸收等工藝的治理設施。對達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設施進行更換或升級改造,確保實現達標排放。除惡臭異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術”。全省各地根據當地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求,在滿足上級文件要求的情況下,可能會出臺一些具體落實措施,具體請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咨詢。吸附法是處理排放量小、低濃度有機廢氣的常見方法之一,關于吸附法工程應用請企業和設計單位參考《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2013),結合自身廢氣特點進行設計和運行,確保達標排放。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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