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現在國家和廣東省的環保法律、法規,有沒有對企業設立初雨收集系統有明確的規定或依據?現在環保檢查要求建設初雨收集池,但是法律依據是什么?初雨收集池的大小、規模是多大?以及是設在儲罐區、危廢倉庫區、固廢堆放區等容易產生污染物質的旁邊?還是在總雨排口旁邊建?這個有沒有明確的規定或依據?
答: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2019年4月曾針對雨水執行標準問題進行回復,指出:“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遺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廠區地面殘留較多原輔料和廢棄物,在降雨時被沖刷帶入雨水管道,對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對污染雨水加以收集處理,任其通過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為控制污染雨水,多項排放標準已將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達標排放”。關于初期雨水池的設置問題,目前在《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標準》等相應文件中有規定,請結合自身行業特征設置。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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