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尊敬的省環境廳領導:您好!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6號)第二十二條 規定,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現狀:公司企業已經取得《固定污染排污登記表》,執行登記管理。疑問:請問下公司是否還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以上,煩請解惑,謝謝!
答:您好!按照國家現行規定,實施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無需執行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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