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涉VOCs排放的項目,其治理措施可采用哪些措施?
內容:
您好!涉及 VOCs排放的項目,是否除了除惡臭異味治理外,禁止采用吸附、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和光氧化中單一的治理措施?若果不是單一治理措施,是復合治理措施可行么?比如采用光催化+活性炭吸附,可行么?如不行, 是否已采用的治理設施,需要更換治理設施?謝謝!盼復
答復時間:
2021-06-28
答復單位: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答復內容:
您好。2019年6月份,生態環境部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要求“(三)推進建設適宜高效的治污設施。企業新建治污設施或對現有治污設施實施改造,應依據排放廢氣的濃度、組分、風量,溫度、濕度、壓力,以及生產工況等,合理選擇治理技術。鼓勵企業采用多種技術的組合工藝,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濃度、大風量廢氣,宜采用沸石轉輪吸附、活性炭吸附、減風增濃等濃縮技術,提高VOCs濃度后凈化處理;高濃度廢氣,優先進行溶劑回收,難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溫焚燒、催化燃燒等技術。油氣(溶劑)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離+吸附等技術。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技術主要適用于惡臭異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適用于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和惡臭異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廢氣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噴淋吸收處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術的,應定期更換活性炭,廢舊活性炭應再生或處理處置。有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群等,推廣集中噴涂、溶劑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強資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2021年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21〕58號)要求,“嚴格落實國家產品VOCs含量限值標準要求,除現階段確無法實施替代的工序外,禁止新建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原輔材料項目”。“指導企業使用適宜高效的治理技術,涉VOCs重點行業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不推薦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等低效治理設施,已建項目逐步淘汰光氧化、光催化、低溫等離子治理設施”。建議企業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執行。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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